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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要分清

2017年的雙十一近在眼前,但各大電商平臺的預售服務早已開始了,平臺的規定很明確,指“預售定金不予退還”,但不少商家自己似乎都有些雲裡霧裡,將“定金”與“訂金”混用,廣大消費者就更分不清其中的套路了,那麼就讓老黃曆為你分析雙十一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雙十一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要分清

今年雙十一,天貓、京東等平臺多數商家均提供了預售服務,且明確規定預售定金不予退還。然而,不少商家卻常將訂金和定金混用,令消費者疑惑不已。對此,中消協提醒,務必瞭解規則再下單。工商部門則表示,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商家與平臺都不能設定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今年,天貓、京東兩家電商平臺均推出了預售活動,消費者要先付定金再付尾款。不過,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連商家都有所混淆,不少商品在名稱一行寫著“訂金”二字,而商品介紹頁面或訂單確認頁面又寫著“定金”。

但根據律師的介紹,“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一字之差,可能帶來完全不同的消費結果。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儘管讀音相同,但是在法律意義上有本質差別。關於“訂金”的作用,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而言,訂金被視為合同履行的預付款,但沒有擔保合同成立的性質。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也無權不返還訂金。

而定金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合同擔保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合同成立,讓違約方付出一定違約成本。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預付金額屬定金還是訂金?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內涵卻截然不同。那麼,網購平臺上預售時收取的所謂“定金”,到底是真的定金,還是商家將“訂金”偷換概念,逃避約束?

律師指出,在此種情況下,該預先交付的金額應當屬於定金。首先,該筆金額具有一定的擔保效力。在預售的情況下,商家為確保尚未到貨的緊俏商品可以迅速出手,採取定金的方式讓消費者為自己的預購行為做出擔保,以防在商品到貨時消費者單方違約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利。

與此同時,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不予退換符合定金的特點,這也是為了讓消費者儘可能履行合同義務。最後,定金合同要求書面訂立為要件,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屬於資料電文,是書面合同的一種,網路銷售的合同訂立形式也符合書面訂立的條件。因此,該金額屬於定金。

而中消協則提醒,商家規定消費者預付定金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支付餘款才能享受價格優惠等,而實際卻存在規定時間內消費者無法付款等問題。建議消費者在繳納“預售定金”前一定要詳細瞭解營銷活動細則,不要未看清規則,隨意下單。

工商部門則表示,已經注意到網購平臺上“定金”與“訂金”的用語問題。但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商家與平臺都不能設定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海淘不能退換貨是否合理?
  針對部分商家以跨境運輸為由,拒絕提供預售商品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律師認為這種做法不盡合理。跨境運輸的產品如果遇到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況,確實會對經營者造成一定困擾,但這也是經營者在經營跨境買賣商品時應當承擔的風險,這一風險不能轉嫁給消費者。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碰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律師提醒,《網際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因此,如果商家以這種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拒絕退貨,消費者不僅可以向經營者所在地、網路平臺所在地或消費者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部門投訴或舉報,也可以交由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糾紛解決機制解決。

而中消協也提醒,消費者海外購物的運輸、退換貨、維修等成本會明顯高於國內購物,退貨往往需要承擔高額的運費和稅費,並且舉證索賠難度相對較大。所以,應選擇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平臺,並對其相關銷售政策全面瞭解。慎重選擇商品,不要輕易退換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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