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彩禮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
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主要有1、在婚姻存續期間,另一半死亡的;2、已領證並且長期共同生活;3、沒有辦理結婚證,但是已同居並且有了孩子;4、沒有領證,但一起共同生活,彩禮明確用於共同生活的;5、已登記結婚並同居,但是如果男方因彩禮導致生活極度困難可要求返還。
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
根據結婚的相關法律規定,總結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主要有: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與彩禮相關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 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