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節日

當前位置 /首頁/老黃曆/傳統節日/列表

植樹節談我國曆史上的植樹造林

1979年2月,我國正式將每年的3月12日定為植樹節的決議。但其實早在民國時期,我國就已經有了固定的植樹節,而在更久遠的古代,植樹造林也早已有傳統可循,在2018年的植樹節即將到來之際,就讓老黃曆為你回顧,我國曆史上的植樹造林。

植樹節談我國曆史上的植樹造林

我國曆代均有嚴懲盜損林木措施
  永樂年間盜木十株“廷杖四十”
  元代大都城外有寬闊的護城河,河畔植有大量林木。大德年間因看護不周,致十餘株樹木被伐,“成宗聞之,頓感不悅,令速查上奏。”“不日,刑部將盜木者繩之,以法而辦。”

明代為防止蒙古殘餘勢力南侵,在長城內外廣植樹木,輔以防禦作用,但有人私自砍伐樹木,以為柴薪。永樂年間居庸關附近村民盜伐林木十餘株,被查後,“廷杖四十,課以罰金”。

嘉靖年間有工部官員虛報種樹數量,騙取植樹款項,嘉靖皇帝“勃然而怒,斥其大膽妄為,隨革官職,永不任用,令加罰金。”崇禎五年(1632年)春,皇陵(十三陵)植樹千餘株,但一個月後許多樹木枯死,崇禎皇帝命人徹查。原來是上林苑林衡署(負責皇家果樹花木種植機構)官員在採購樹苗時,以次充好,購進的是劣質樹苗。責任官員遂被革職查辦。

清代林業法律中對園陵樹木的保護有嚴格規定:“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用鞭笞或竹板打)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雍正繼位時要求嚴格保護山林:“嚴禁非時之斧斤,牛羊之踐踏,歹徒之竊盜。”“有違者必處治,無論官民。”

在植樹成活率及養護管理方面,清代也有明確規定。康熙時曾規定:栽種儀樹(陵園內樹木),原定委官監種,限以三年。限內乾枯者,監種官自行補足,限外者,由部復給錢糧補種。

乾隆、嘉慶年間進一步修訂,改為“儀、行樹(道路樹木)株,三年限外,儀樹每千株回幹(枯死)不及十株者,免議,十株以上,降一級留任;行樹每千株回幹不及五株者,免議,五株以上,相關官員罰俸六月,二十株以上,罰俸一年,三十株以上,降一級留用。其儀樹每千株回幹至一百株以上,行樹每千株回幹至五十株以上,主管官員降一級呼叫,並將主管大臣罰俸一年。”

道光年間,有香山村民夜間到御園(靜宜園)牆外砍伐林木十餘株,想去蓋房,被夜巡的八旗護軍捉拿,隨即被送至大牢問罪。

民國時期曾定清明節為植樹節
  警察負責京城植樹及林木看護
  民國四年(1915年)7月,在孫中山的倡議下,當時的北洋政府將每年的清明節定為“植樹節”。由此京城便加大了樹木種植及管理。此前(清末),京城栽植行道樹已由巡警負責,此後進一步明確了植樹及林木看護為警察廳的職責之一。每年春季,由各城區巡警在轄區馬路兩側栽植行道樹,同時“沿街而巡,以維樹木,遇損傷者,輕則訓之,重則罰之,不一而論。”

民國十一年(1922年)5月,劉夢庚(字炳秋,湖北人)任京兆尹後,響應孫中山先生和馮玉祥將軍“為國植樹,造福於後人”的號召,於植樹節(清明節)之際率眾在京西石景山附近的蟠龍山上大面積植樹。

為紀念此次植樹活動,他還親手立了一塊植樹碑。正面鐫刻“輯威將軍京兆尹劉夢庚手植”十二個大字,背面題有“中華民國十三年植樹節”落款。這是北京地區最早為“植樹節”而立的紀念碑。

民國十四年(1925年)1月,北平市政府在全市行道樹勘察報告中提到“全市各行道樹,除景山前街有梓樹、楸樹,天安門前有絨花樹(合歡樹),西黃城根有柳樹外,其餘多屬槐樹(國槐、刺槐)”。

民國十七年(1928年),改由北平市工務局管理行道樹。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由北平市農事試驗場林務股主管行道樹,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制定了北平市行道樹計劃,由此促進了京城城市道路的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