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對於情侶來說, 每一年結婚的人都很多,基本上會涉及彩禮問題,下面就來看看婚姻法彩禮規定!
一、婚姻法彩禮規定
1、婚姻法對於彩禮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
2、關於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3)點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婚姻法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係,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婚姻法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後,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婚姻法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二、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其實這個法條不是新的,是每一部婚姻法裡都有的政策,因此關於彩禮問題一直都是延續舊制度,與之前無異。
3、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鉅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4、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