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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文化之郎氏家族理事會章程

解讀百家姓郎姓。為您講述郎姓姓氏文化之鎮雄縣郎氏家族理事會章程。郎姓,中國姓氏之一。來源有三:出自姬姓,出自南匈奴,出自鈕祜祿氏,出自滿族。郎姓名人有郎朗、郎鹹平、郎昆、郎永淳、郎平等。

姓氏文化之郎氏家族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鎮雄縣郎氏家族理事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所有53世祖神保公的後裔以及分佈在鎮雄、巧家兩縣的郎氏族人的代表選舉產生的服務性、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性的家族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敬宗睦族,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和諧社會發展,加強全國宗親交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在神保公的的故里——鎮雄白鳥。

第二章服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服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神保公的後裔和鎮雄、巧家兩縣的郎氏族人依據本會宗旨開展家族活動;

(二)計劃和組織各種型別的工程的實施;

(三)召集各種形式的研討會;

(四)普及譜諜學的有關知識;

(五)勾通訊息

(六)在條件成熟時建立《鎮雄郎氏家族理事會》網站。

第三章理事

第六條本會的理事均屬個人身份的具體的人,不存在團體身份的抽象的人。

第七條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參加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家族事業,在家族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為家族事業獻計獻策,並能身體力行辦實事;

(五)對家族事業有無私奉獻精神。

第八條理事產生的程式:

(一)由上一屆理事長辦公會議結合地域、便於工作等諸多因素討論確定候選人名單;

(二)由上一屆理事長提交家族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可成為理事。

第九條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章程參有與本會各項的活動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家族代表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家族代表大會。家族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祕書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家族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家族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即本會是家族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家族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代表大會職權,對家族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家族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構成是:

顧問若干人,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祕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這些定職、定員必須直接在家族代表大會上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家族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建負責某項事務的辦事機構;

(三)授權某一族人承辦某一事務;

(四)籌備召開家族代表大會;

(五)向家族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搞好換屆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組成。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家族中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家族事業,熟悉家族事務,處理家族事務有一定的經驗;

(四)具有洞察、判斷,決策、組織指揮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家族代表大會;

(三)檢查理事長辦公會議、或理事會、家族代表大會決議落實的情況。

(四)任命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對本會的經費開支一枝筆簽到底;

(六)是本會當然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不在,由常務副理事長主持工作。如果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都不在,就按理事會名單的排列順序,由最前副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有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經費和財產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族人的捐獻。為了解決日常辦公和召開會議的費用,可以發動族眾作適當的捐獻,但不能強迫,一切取決於族人的自願。其它重大工程的集資不在此例。

(二)利息。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換屆時,要組織人員進行審計,在家族代表大會上公佈並審議。

第三十條本會的經費、財產(包括檔案資料),在換屆時,全部移交給下一屆理事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具備印章。

第三十二條若因特殊原因,難以召開家族代表大會、理事會,但又有必須儘快解決的急迫問題時,可召開理事擴大會議代行家族代表大會的職權,或召開理事長辦公擴大會議代行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以與其他地區的郎氏族人和本地的其他姓氏的家族組織作橫向聯絡,互相交流,增進了解,加強友誼。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家族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